信息通報
國食藥監注[2012]117號(2012年05月07日 發布)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藥品監督管理局):
為保證兒童用藥安全,根據鹽酸金剛烷胺單方制劑說明書中有關【兒童用藥】的規定,現對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(OTC)的說明書進行修訂,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的說明書修訂內容
(一)對于僅用于兒童的氨金黃敏顆粒、小兒氨酚烷胺顆粒、小兒復方氨酚烷胺片,刪除【注意事項】中“1歲以下兒童應在指導下使用”,在【禁忌】項中增加“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,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。”
(二)對于可用于兒童,也可用于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膠囊,將“5歲以下兒童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”修訂為“5歲以下兒童不推薦使用”,在【禁忌】項中增加“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,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。”
(三)對于僅用于成人的復方氨酚烷胺片,刪除 【注意事項】中“兒童必須在成人監護下使用”的內容。
二、請通知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盡快修訂說明書和標簽,并將修訂的內容及時通知相關醫療機構、藥品經營企業等單位。相關藥品生產企業還應主動跟蹤該類藥品臨床應用的安全性情況,按規定收集不良反應并及時報告。
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藥品監督管理局):
為保證兒童用藥安全,根據鹽酸金剛烷胺單方制劑說明書中有關【兒童用藥】的規定,現對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(OTC)的說明書進行修訂,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的說明書修訂內容
(一)對于僅用于兒童的氨金黃敏顆粒、小兒氨酚烷胺顆粒、小兒復方氨酚烷胺片,刪除【注意事項】中“1歲以下兒童應在指導下使用”,在【禁忌】項中增加“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,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。”
(二)對于可用于兒童,也可用于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膠囊,將“5歲以下兒童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”修訂為“5歲以下兒童不推薦使用”,在【禁忌】項中增加“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,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。”
(三)對于僅用于成人的復方氨酚烷胺片,刪除 【注意事項】中“兒童必須在成人監護下使用”的內容。
二、請通知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盡快修訂說明書和標簽,并將修訂的內容及時通知相關醫療機構、藥品經營企業等單位。相關藥品生產企業還應主動跟蹤該類藥品臨床應用的安全性情況,按規定收集不良反應并及時報告。
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
二○一二年五月七日